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20浏览次数:31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总支委员会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充分发挥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院党总支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结合学院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的方案、措施及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方案、措施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拟定院党组织工作计划和总结,党组织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党组织负责人代表组织做的重要讲话等。
(三)单位廉政建设、政治学习和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及单位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任用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分析单位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辅导员、班主任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单位下设党支部、党小组的设置、调整选举等组织建设工作;党的组织生活的实施;分党校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六)讨论党内奖励、处分和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表彰方案。
(七)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统战、知识分子等方面的工作。
(八)院务公开工作和教职工民主参与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九)参与讨论和决定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需要院党总支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确定,党总支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提出,由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审定。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党总支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凡未经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总支委员会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或主持召集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八条 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外,必要时可召开党总支委员扩大会,请院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同志参加。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对院行政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党总支可以在组织部门考察前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建议名单;如建议名单被否决,应服从党委的决定。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变更之前,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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