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20浏览次数:2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职业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苏州市职业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艺术学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核心,研究决定学院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院务会议是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决议和方案,处理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性会议。
第四条 院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大局、讲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守纪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 学习传达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 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讨论制定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研究决定院内的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命事宜;讨论审定学院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四) 审定考核结果;决定院级以上先进个人模范称号的授予和校级及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推荐。
(五) 讨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 讨论需提交院教代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民主集中制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的领导原则和工作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 实行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 建立学院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小组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院党、政的第一负责人,在集体决策中负主要责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据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并在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 领导干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学院中心任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加快发展。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决策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
(三) 下级对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四) 领导干部要严守工作纪律、强化遵法守则意识,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规程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院党总支书记、院长、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院综合办主任列席会议。另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其他院领导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报院长、书记同意。会议一般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依据议题内容,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商定主持人。凡涉及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思想教育、机构设置、干部任免、民主管理、表彰奖励等内容的议题一般由院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审定考核结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以及拟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综合办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日期和议题要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各主管院领导应对议题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综合办主任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人员审阅签字。同时,根据需要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会签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有关议题时应有分管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综合办主任要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会议讨论结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协商作出决定。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则处置:
(一) 与会人员对所需做出的决定和意见不统一、实际情况不允许缓议时,应通过表决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决定一旦形成,少数人可保留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力,但在工作中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
(二) 与会成员对讨论的重大问题认识不一致,尚需进一步了解情况、统一思想才能做出决定时,可以缓议,但延后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 难以安排党政联席会议的紧急事务,可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和主管领导商定,但事后应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及会议规程
第十四条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 讨论决定人员选留及人才引进计划,岗位设置及人员的聘任与解聘。讨论学术带头人的配备和重要专家职务的推荐。
(二) 讨论决定学科、专业的设置与招生计划。
(三) 审定院内奖酬金、福利、津贴的发放原则及控制额度。
(四) 研究审定学院的项目建设方案。
(五) 审定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通告及协议等。
(六) 审批教职工的处分,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七) 讨论决定对外合作,联合办学,出国人员选送等事宜。
(八) 研究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制定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审批重大经费开支方案。
(九) 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政策和指示,以及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决定。
(十) 研究讨论各系、中心、实验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院长、副院长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听取院长、副院长重要工作通报。
第十五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负责召集、主持并确定议题。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
第十六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助理、院综合办主任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综合办主任负责院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
第六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主管院领导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落实。综合办主任要及时了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有效落实和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工作口实行办公例会制度。
办公例会一般每二周举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管院领导、助理、秘书及相关人员,由主管院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院党委应加强对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书记、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1-2次。院党委要教育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自身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院务公开。定期分别召开系主任、支部书记、工会干部等参加的干部会和教授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院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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