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10浏览次数:1790

 

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为加强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文件,艺术学院现调整学院教学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条例。

一、机构组成

主任委员:范政

副主任委员:胡志栋

委员:郝思震、陆宇澄、何园园、薄晓光、严淑、葛鸿志、刘燕

秘书:李莹

二、工作职权

()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审议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实训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等教学奖项;  

()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重点专业、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等重大教学项目;

()审定教学奖项及教学项目评审结果,建议推荐各类教学奖项及项目;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教学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教学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1、对于教学委员会审议和审定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表决方为有效。

2、对于教学委员会推荐事项,若无名额限制的,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推荐的方为有效;若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序推荐。

 

 

艺术学院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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